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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年9月28日起,包括驗算報告、指定審圖、檢驗報告、驗資證明、遺失聲明、作廢聲明等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正式取消,今后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。
國務院審改辦28日發布消息,日前已與國土資源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交通運輸部、農業部、文化部、衛生計生委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、新聞出版廣電總局、文物局、人防辦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,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。
這一批取消的事項,取消后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四類。
第一類4項,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等材料。如在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時,不再提交驗資證明。
第二類2項,由原來申請人委托中介提供服務,改為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。如在改造人防工程時,不再要求申請人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。
第三類4項,由原來的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提供相關材料,改為申請人可自行編制相關材料,也可選擇繼續委托中介編制,政府部門不得干預。如對申請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的,申請人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,可對產品自行檢驗,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開展。
第四類17項,申請人在遺失許可證書申請補發時,不必再到指定媒體刊發遺失聲明或作廢聲明等無謂證明。如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時,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遺失聲明。
國務院審改辦同時要求,各地要及時通知行政審批大廳和各事項實施機構,認真落實取消有關事項的要求,同時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,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。